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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4-12 06:12 点击次数:80
一、纳税人在1-8月租房,9月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是否可以1-8月填报住房租金,9-12月填报住房贷款利息?
不可以。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二、住在单位提供的员工宿舍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视情况而定。
如果员工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扣除。
三、夫妻双方都在上海市工作,因工作需要分别在市区和郊区两处租房,双方是否可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四、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被外派至江苏省苏州市工作,是否仍然可以按照上海市扣除标准(1500元/月)扣除?
不可以。
应按照实际工作地江苏省苏州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五、朋友一起合租住房,以其中一人名义签订了租房合同双方共同负担房屋,双方是否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受。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都需与出租方签署规范租房合同,才可各自扣除。
六、是否只有父母双方都年满60周岁,纳税人才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是。
只要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七、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是否可以按照双倍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无论赡养几位年满60周岁的老人,均只能享受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2年及以前为每月2000元)
八、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但父母一直由本人独自赡养,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九、非独生子女,是否可以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姐妹约定,让其中某位子女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老人年中过世了,是否从老人去世的当月起,纳税人停止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是。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截止时间是被赡养人去世当年的年末,而不是去世的当月。
十一、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是否也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被赡养人指的是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十二、父母均未年满60周岁,是否可以通过填报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信息,也可以享受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被赡养人指的是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